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815號聲請人甲00000000相對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6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2號,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87%,聲請人負擔13%,第二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費用則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761元、資料使用費20元,合計15,781元,第二審之出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則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比例,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729元(記算式15,781×87/100=13,7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之郵務費、戶政規費及商業登記規費等,合計433元,因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