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5月6日97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