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信達律師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克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45、500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1時第6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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