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大衛 債務人 李亞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亞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亞文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代墊會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利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互助會名單及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僅得確認債務人李亞文得標總金額15,000元(含應扣金額3,000元)有二會共計3萬元,尚難無從得知聲請人代墊之金額即為3萬元之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陳報代墊之金額即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7年12月24日僅陳報說明替債務人繳款金額為3萬元,請求返還3萬元,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本件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