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10號原告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勳霖 被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紹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