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5,333,946元;㈢被上訴人應自108年起至123年止,於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上訴人1,7167,207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民事聲明上訴狀),已擴張於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之金額。上述上訴聲明第2項,屬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但以10年為限,故該項上訴利益為171,672,070元(17,167,207元X1
0年=171,672,070元)。因此,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97,006,016元(125,333,946元+171,672,070元=297,006,0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3,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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