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45號原告萬華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