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816元,應
   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