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816元,應
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