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25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1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李英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