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77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
       張世柱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37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日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皆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寶吉祥佛教文化交流協
會之義工,甲○○並為主要負責人員之一,原告於民國93年11
月間參加協會義工在台北市○○路○○巷○○號CC2咖啡館(營利
登記名稱為凱撒蒂小吃店逸仙店)所舉辦工作小組會議,約有
10餘人與會,於會議結束時被告竟利用原告正收拾皮包之際,
突然出現在被告身邊,以手撫摸原告之背部,進而隔著原告之
襯衫撫摸並碰觸原告之胸罩背扣。被告惡意所為上開侵權行為
,侵害原告之人格權,造成原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尊嚴受損致
生心理上及精神上極大之不適,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
項第1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慰撫
金新台幣(下同)15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辯以:被告僅曾於辦理法會目擊原告到場,與原告素無
接觸,被告並未對原告為性騷擾。被告為脫離社團法人中華民
國寶吉祥佛教文化交流協會理事長 顏錚浩 所主持之藏傳佛教直
貢噶派,因而開罪顏錚浩,顏錚浩深知被告僅為一介德霖技術
學院之副教授,顏錚浩以原告、 李毅芳陳怡君田淑君 對被
告提起內容幾乎相同(均係主張撫肩摸背之侵權行為暨違反兩
性工作法云云)、請求金額相同(均係15萬元)之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原告主張被告93年11月間參加CC2咖啡館所舉辦工作小組會議
,於會議結束時,利用原告正收拾皮包之際,以手隔著原告之
襯衫撫摸並碰觸原告之胸罩背扣之行為,被告則否認。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民事
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
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號裁判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以手隔著原告之襯衫撫摸並碰觸原告之胸
罩背扣之行為,被告否認,則原告應對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
之責。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有性騷擾之侵權行為,為被告所否
認,原告係舉證人丙○○到場作證。
⒈原告於95年3月1日到場陳稱:「(主張侵權行為之年月日
及時間?)在93年11月間。(日期?)不記得。(上、中旬或
下旬?)不記得。(時間?)差不多在晚上8、9點左右。(地
點?)在逸仙路上之CC2。(裝潢?)室內為大房間,以布簾
為隔間,可拉起放下。(侵權行為地點?)原告在柱子邊(
如本院卷第128頁圖所示),旁邊有小桌子,通常會坐在
這邊的小桌子,當天我就坐在柱子邊的這個小桌子,也有
布簾作為隔間,也為布簾的同一邊也有其他桌子。(在場
有何人?)不記得,當時開完會我在收拾皮包所以不記得
旁邊還有誰。(當天為何聚會?)義工工作小組會議。(當
天有多少人聚會?)當天10幾個。(被告侵行為方式?)突
然出現在我身邊,被告隔著襯衫用手摸我的背,碰觸我的
胸罩背扣。(如何聚會?有多少張桌子?一張桌子坐多少
人?)有多少桌子不清楚是服務生將數張桌子併在一起。(
行為後的反應?)我用肩膀將他手摔開,問他有什事。(當
時丙○○在何處?)我拿著皮包跑到結帳台,她當時人在
那裡。(問被告有何事,他如何表示?)他只笑不語。(丙
○○當時反應如何?)她問我怎麼了,我不知如何表達,
所以沒說,我付完錢,我就離開。(你說開完會被告突然
出現在你身邊,被告隔著襯衫用手摸你的背,碰觸你的胸
罩背扣,但起訴狀卻說是被告將手搭在原告之肩上,並趁
勢向下撫摸原告之背部?)行為是1、2秒間發生的事。(被
告權行為時你是站著或坐著?)我是站著。(結完帳離開
CC2時丙○○有無表示什麼?或主動向丙○○表示什麼?)
我拿皮包往巷子口走,丙○○有追出來問我怎麼了,我忍
不住表示很噁心,甲○○用手摸我的背,碰觸我的胸罩背
扣。(你向丙○○表示後,丙○○如何表示?)她說她很驚
訝,被告曾經也碰過她。」(筆錄見本院卷第113-119頁)
⒉丙○○於95年3月1日到場證稱:「(在93年11月間有無看
過被告摸原告的背?)有看到被告將手放在原告背上,還
看到原告將他手摔開。(時間、地點?情形?)確定時間我
不記得了,地點在CC2,我人在櫃台付帳(如本院卷第129
頁圖示),看到原告將被告手摔開,當天聚會結束各自付
帳,我剛好看到。(在場還有誰?)我沒注意,只看到原告
快步走來,我問她怎麼了,原告沒有回答我,我也跟著她
出門,我關心她剛發生的事原告說甲○○摸她,她很不舒
服,覺得很噁心。(會議幾點開始?會議內容?)不記得,
討論內容也不記得。(侵權行為之日期?)不記得。(原告
向你表示被告摸她背,你有何表示?)我說我當時有看到
,我說被告也曾摸過我,她表示不要再說了,她很不舒服
,也要我不要向她先生提起。(CC2有無布簾作隔間?)印
象中開會區塊會用布簾擋住,但當天布有無放下我不記得
,但原則上有放下。(證人看到被告手停留在原告背部多
久?)時間很短,我看到被告的手在原告背上,接著看到
原告將被告手摔開。(證人有無看到被告刻意用手摸原告
胸罩背扣?)我看到被告的手在原告背上,接著看到原告
將被告手摔開。」(筆錄見本院卷第120-123頁)
⒊原告及丙○○均就所謂性騷擾行為之詳細過程、行為後原
告及丙○○之對話均陳述明確,然就開會時間、內容、其
他在場人等均為不記憶之陳述,實有天壤之別,依原告主
張性騷擾之時間,距離原告及丙○○作證已1年又4個月,
2人還能詳述性騷擾內容,顯有可疑。且一般熟人間之性
騷擾多發生私密空間,本件依原告及丙○○所述,被告會
在有多人在場之公共場所公然對原告性騷擾,而丙○○既
目擊友人即原告被性騷擾,竟未當場制止被告行為,復未
與原告當場質問被告,即共同離開現場,均顯與一般常情
有違。另一般人當場目擊友人被性騷擾後,聽友人訴說時
,通常會安慰受害人或指責加害人,然原告向丙○○說被
告摸伊,丙○○僅說她有看到、甲○○也摸過她云云,丙
○○之反應(即所說的話)亦顯與常情有違。
⒋原告於95年3月1日當庭陳述侵權行為地點自CC2大門往內
觀之為柱子後方之位置(當庭所繪位置圖見本院卷第128
頁),而丙○○證稱侵權行為地點自CC2大門往內觀之為柱
子右方之位置(當庭所繪位置圖見本院卷第129頁),2人
所述之侵權行為地點不同。
㈢起訴狀係由原告具狀簽名(見本院卷第4頁、第117頁),則
縱起訴狀係由律師事務所繕打,然其內容業經原告簽名確認
。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被告...趁職務交談之際,將手搭
在原告之肩上,並趁勢向下撫摸原告之背部,經原告斥責,
始才作罷...」(起訴狀見本院卷第3頁)然原告當場陳稱:
「開完會我收拾皮包時,被告突然出現在我身邊,隔著襯衫
摸用手我的背,碰觸我的胸罩背扣。...我用肩膀將他手摔
開,問他有什麼事」(筆錄見本院卷114-115頁)則原告就侵
權行為之時間、方式所述前後不同。
㈣原告及丙○○所述均有瑕疵,尚難採信。此外,原告未再舉
證證明被告有以手隔著原告之襯衫撫摸並碰觸原告之胸罩背
扣之行為,故難認被告有該等行為。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應舉證證明被告有以手隔著原告之襯衫撫
摸並碰觸原告之胸罩背扣之行為,然未能證明,故難認被告有
該行為。從而,原告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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