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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