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