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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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何麗蘭 住同右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一二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詳如後附之附件。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背信等一案,刑事訴訟業經諭知為免訴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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