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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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7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在台北市,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96年度催字第171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1│1000│││1│││││││├─┼───────────────┼──────────────┼────┼───┼────┼───┤│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200│││2│││││││├─┼───────────────┼──────────────┼────┼───┼────┼───┤│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48│││3│││││││├─┼───────────────┼──────────────┼────┼───┼────┼───┤│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96│││4│││││││├─┼───────────────┼──────────────┼────┼───┼────┼───┤│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53│││5│││││││├─┼───────────────┼──────────────┼────┼───┼────┼───┤│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69│││6│││││││├─┼───────────────┼──────────────┼────┼───┼────┼───┤│0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