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4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之「訴訟標的欄」所載金額,與事實理由
欄之記載不一致,請陳明本件債權金額究為若干。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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