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1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