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58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月11日至民國118年1月1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乙○○。嗣債務人乙○○於民國87年12月23日向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2,1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1月20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利息,視同全部到期,尚欠1,728,358元等未清償。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述之借款債權讓與 張福清 ,之後張福清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將債權讓與甲○○,並於民國96年10月26日為抵押權之讓與登記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通知債務人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民國96年12月14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菩提││1528│建│00│30│86.00│10000分之71│乙○○(持分1│││││││││││││0000分之7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8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912│南投縣竹山鎮菩│南投縣竹山鎮大│鋼筋混凝土造八│││││74.8││││││74.8│陽台│11.6│全部│乙○○(共同││1││提段第1528地號│禮路229之10號5│層│││││││││││││2││使用部分見南│││││樓││││││││││││││││投縣竹山鎮菩│││││││││││││││││││││提段第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