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1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參本票並約遵守事
2、正確利息之利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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