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度板簡字第1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各罪,其等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6月2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惟查,受刑人甲○○確因犯上揭案件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被告業於97年2月15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存卷憑參,是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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