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商歐洲旅遊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查本件聲請人甲○○為相對人英商歐洲旅遊網有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指派之代表人,依同一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間之訴訟,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之人代表相對人公司為訴訟。)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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