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 俊昱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