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6號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7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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