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訊問後,以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通緝歸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本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罪嫌至為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