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幸照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林金灶
法官陳如玲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