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開雲
陳鈺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徐開雲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桃園市○○區○○○街○○號社區地下停車場駛出,欲左轉往同德五街方向行駛,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行經無號誌交岔路時,支線道車輛應減速或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陳鈺霖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由同德五街往大興西路方向方駛至,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徐開雲及陳鈺霖均人車倒地,並受有徐開雲因而受有左側脛骨幹開放性骨折併軟組織缺損、左腓腸肌內側頭斷裂等傷害,陳鈺霖則受有左肩、右手第二指、雙膝挫擦傷及右腳趾挫傷等傷害。案經陳鈺霖、徐開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徐開雲、陳鈺霖分別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徐開雲、陳鈺霖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陳鈺霖與徐開雲調解成立,業據告訴人陳鈺霖、徐開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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