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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