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進順
支付命令,惟被告蘇進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
,9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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