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清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1,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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