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喜芝花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海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喜芝花商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斗六分行│99年3月5日│105,000元│FN0000000││││吳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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