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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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張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仟 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447元(手機費用106年
7、8月份2,780元+市話106年4、5月份2,667元),經原告屢次
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欠費清單
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
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