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簡字第14號
原 告 彭瑞蓮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元忠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