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9號
原 告 何正安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法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率給付其自民國106年5、6月之薪資
新臺幣(下同)58,000元(計算式:28000+30000=58000
)及資遣費3,575元。另請求被告補提撥106年3月至6月
份之6%勞退金12,6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1
75元,原告所請求上述在職期間之薪資58,000元部分,因具
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揆諸前揭說明
,就此部分本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然原告另有請求資遣
費3,575元及勞退金12,600元部分,此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
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守
澄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