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陳茂松 被告 王苡安 原名 王美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9年度壢簡字第14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秋君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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