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翁嘉宏 被告 林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俞妙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