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信義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麗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震陽 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以書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原告如係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1,141元,則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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