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信義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麗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麗玲 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原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戴麗麗是否具有合法代理權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基隆市○○區○○路○○○巷○○號3樓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原告組織設立成立及戴麗麗擔任原告主任委員之核備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