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412號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被告 張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412號│├─┬─────┬──────────────┤│編│計息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新臺幣)││├─┼─────┼──────────────┤│1│6,651元│自10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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