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 余春梅 被告 黃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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