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