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6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潘顗中
       潘祈成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6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9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曾小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曾小玲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小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附表:
┌─────┬─────────┬──────────┐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
│49,802元│自104年2月1日起│自104年3月1日起至│
││至104年8月27日止│104年8月27日止,按│
││,按年息1.83%計算│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
││之利息。│約金。│
│├─────────┼──────────┤
││自104年8月28日起│自104年8月28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年8月31日止,按│
││4.48%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左列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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