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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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 對 人 范揚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為南投縣○
○鎮○○道○號北向244公里處,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附
卷足憑,又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亦有車輛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