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玉珠
被   告  王界原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陳報擔保抵押債權蓬萊穀壹仟台斤之市場價格),並依該
裁第一至三項之內容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致訴訟之後續無法進行,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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