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2至4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偽造貨幣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1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至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減刑後之罰金刑准否易服勞役及其折算標準,以及定應執行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保安處分、褫奪│││罰金新臺幣150000元,││公權)│││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自90年7月7日起│90年7月11日│91年8月6日││年月日│至90年7月10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0年度│南投地檢90年度偵│彰化地檢9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049號│字第2476、2477號│偵字第5569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1年度易字第261號│91年度訴字第363號│91年度訴字第13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1.11.19│92.12.02│92.03.1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1年度易字第261號│91年度訴字第363號│91年度訴字第1394號││├─────┼────────────┼────────────┼────────────┤││判決確定││││││日期│91.12.08│92.12.22│92.06.11│├───┴─────┼────────────┼────────────┼────────────┤│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05條、槍砲彈│││第10項第2款│第4條第1項│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1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備註││││└─────────┴────────────┴────────────┴────────────┘┌─────────┬────────────┬────────────┬────────────┐│編號│4│││├─────────┼────────────┼────────────┼────────────┤│罪名│偽造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0年7月初某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82號│││├───┬─────┼────────────┼────────────┼────────────┤││法院│台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2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04.24│││├───┼─────┼────────────┼────────────┼────────────┤││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205號││││├─────┼────────────┼────────────┼────────────┤││判決確定││││││日期│92.05.19│││├───┴─────┼────────────┼────────────┼────────────┤│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不予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