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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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5年9月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6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96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36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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