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0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表示:收到判決認為法官給予刑責過重,伊有心想協調慢慢歸還侵占款項,且家中尚有老小乏人照顧請法官減輕量刑等語,尚非具體理由,與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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