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星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93,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