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乙、壹、二第1行關於「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7月7日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3月4日結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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