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65號原告 張真瑋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 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
吳建權 馮瀚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住所「住○○市○○區00巷00號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街00巷00號6樓」,另正本中關於法官欄應更正為「林瑋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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