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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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丁美娟
蘇凡琦 陳寶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