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84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 林立青 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抗告為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